會務公文

民國112年

有關「營業大型車輛事故立即性加強管理措施」一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各港務分公司自112年10月2日起實行定期及臨時通行證進、出商港管制區紀錄異常之計點及停止使用,並對當次通行證違反規定停止申辦一案,經貨櫃全聯會向立法委員陳秀寶提出陳情後,即邀集港務公司召開「有關港務公司實行通行證紀錄之記點及暫停使用等規範」協調會結論,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規定,針對民眾檢舉處理方式一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自本年10月2日起實行定期通行證及臨時通行證進、出商港管制區紀錄異常之計點及停止使用,並對當次通行證違反規定停止申辦,相關配合事項(如附件影本),請轉各駕駛員知悉,請查照。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提供完善的路況資訊服務及提升用路安全,該局於「高速公路1968」APP提供「自訂推播」功能,讓使用者可開啟主動接收前方路況,該功能再擴充「特殊路段推播(LBS)」服務資訊(如:地磅站、交流道、服務區、隧道、長坡道、高架及平面分匯流)等。如駕駛員需地磅站提醒功能,則點選開啟地磅站,當車輛行駛接近地磅站一定距離範圍時,會語音提醒地磅站里程位置,俾提前準備因應,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檢送 貴公司推派代表名單用紙乙份,敬請隨即填寫並以傳真(2688-6196)或寄回本會,俾便整理彙送理監事會審查後辦理分區選舉會員代表等作業,為維護 貴公司代表人權益敬祈配合辦理,請 查照。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自6月30日起施行,針對新增第63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歸責問題,為免兩造間(公司與司機)對歸責歸屬產生疑義而衍生刑責,建議可於辦理歸責手續時請司機簽署切結書,以免往後發生歸責糾紛(如附件),敬請查照。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危險駕駛)處罰吊扣營業車牌照6個月一案,業經交通部同意可比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酒駕)模式舉證,即可免吊扣牌照,請查照。
因應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自本年9月15日起「交通部公路總局」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倘會員公司網頁或FB頁面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者自9月15日起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以提供正確對外資訊,敬請查照。
有關汽車裝載環保廢棄或污染之土方、爐渣或水泥熟料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裝載,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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