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有關車輛辦理停駛時,因行照遺失須辦理補發繳回及投保強制險,再辦理保險退費等,行政作業冗餘,建議簡化流程,經公路局函復,詳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自本年6月30日施行,相關講習方式,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營業大型車輛事故立即性加強管理措施」一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各港務分公司自112年10月2日起實行定期及臨時通行證進、出商港管制區紀錄異常之計點及停止使用,並對當次通行證違反規定停止申辦一案,經貨櫃全聯會向立法委員陳秀寶提出陳情後,即邀集港務公司召開「有關港務公司實行通行證紀錄之記點及暫停使用等規範」協調會結論,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規定,針對民眾檢舉處理方式一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載明廢棄物種類為土木或建築物廢棄物混合物(D-0599)、營建混合物(R-0503)等營建廢棄物得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交通部針對10年以上汽車及拖車辦理過戶時,同意改為3個月內(原1個月內)已接受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再驗車,旨案自112年8月3日起開始實施,敬請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貨運三業調訓高違規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調訓之定義參照現行貨運三業EIS系統中(指標9、10、11)之違規案件(6個月內達第3次以上)重視性之駕駛人,各區監理所於每季辧理一次(非併入道安講習班辦理),自8月1日起每季挑檔前一季須調訓之高違規駕駛人並辦理調訓,例如第3季(7月至9月)挑檔前一季(4月至6月)。受訓人員以轄管監理所開設之訓練班為原則,倘有越區參訓之需求,得向轄管監理所提出需求,由該所協調其他監理所視行政量能進行媒合,授課時間為3小時,現階段不向受訓駕駛人收費,敬請配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因應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39條之1,有關汽柴油車排氣定期檢驗項目授權由該署辦理,並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針對使用中汽車之車輛檢驗實施方式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交通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 款,針對7/1起僅新車登檢領照之大、小車均應配有反光背心規定(汽車公司會隨車贈送),另車輛繳、註銷重領新牌照則無需再備反光背心。另對汽機車未停讓行人(處罰條例第44條第2或第3項)除提高罰款6000元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預告修正發布時為2點)尚需參請加強提醒駕駛員注意人車距離,以免受罰。
112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已開始受理,貴公司駕駛人如符合說明(二)具備條件者,煩請儘速電告本會,俾將推荐評分表傳真予貴公司,並請於7月13日前填妥送交本會,逾期公路總局將不予受理,惠請把握時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三業彙整相關交通安全宣導影片,請轉知所屬駕駛員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交通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交通部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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